2010年10月,四川市民佘大姐騎著電瓶車回位于長富新城的家,突然,一只寵物犬跑下街沿,將佘大姐的電動自行車絆倒,佘大姐被摔出1米左右。事后,佘大姐將牽狗的錢果和狗主人葉榮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兩人賠償包括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乘車費、電瓶車費及護理費共計23000元?!?/P>

  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中被告葉榮雖是寵物犬的所有人,但事故發(fā)生時被告錢果在對寵物犬進行使用和管理,故作為管理人,錢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賠償原告佘大姐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。由于票據及病歷不全,法院依法判決錢果支付佘大姐醫(yī)療費及誤工費兩項共計4630.12元。

  法官說法:動物的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飼養(yǎng)人,對防止動物致他人損害負有管理義務。發(fā)生損害事故的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飼養(yǎng)人即為加害人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葉榮雖為寵物犬的主人,但事發(fā)之時并不在場,而錢果作為事發(fā)之時寵物犬的管理人,沒有盡到監(jiān)管義務,故法院依法判決錢果承擔本次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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